安徽省劳动学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|
发布时间:2023/11/17 访问人数:723次 |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劳动学会会费的收缴、使用与管理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安徽省劳动学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安徽省劳动学会会员应尽的义务,安徽省劳动学会会员应向本会交纳会费。 第三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,是安徽省劳动学会经费的来源之一。 第四条 会费的收缴、使用与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、用之得当的原则。 第二章 会费缴纳标准与规定 第五条 会员按照下列标准自愿缴纳会费: (一)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1、副会长单位:30000 元/年起; 2、常务理事单位:20000 元/年起; 3、理事单位:10000 元/年起; 4、一般会员单位:3000 元/年起。 (二)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1、副会长:30000 元/年起; 2、常务理事:20000 元/年起; 3、理事:10000 元/年起; 4、一般会员:3000 元/年起。 第六条 下列会员,可以减免会费: (一)政府部门、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等从事法律、劳动关系、劳动仲裁、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研究、教育、管理的会员; (二)发生特殊情形,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。 第七条 交纳会费时间和办法 (一)单位、个人会员会费,实行一年一次性交费制。 (二)交费时间为每年 10 月份前,由学会财务统一收取。 (三)学会收取会费,统一登记入账、编制账簿、开据收据。 第八条 会费的管理使用 (一)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、财务工作管理规定,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 (二)会费收支统一由学会财务收管办理,单独设立账册,定期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,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。 (三)会费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学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支出坚持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,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,以及按照学会中心工作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支出。 (四)业务开支主要包括:根据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的活动、出版学会刊物、表彰奖励和学会开展工作必需的报刊资料、办公场所费用、组织会议、差旅开支及常设办事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。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9 月 23 日安徽省劳动学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。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 |